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

工程质量如果出现问题,主要责任一般在承包方身上。但是如果工程已经投入市场,很多承包方不会承认其自身的承包关系,因为劳动雇佣关系已经中止,所以很多工程使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

一、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其并非独创性的、孤立的规则,而是合同法领域的代位权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必然要受到代位权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所谓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其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宗旨是在既不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又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故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仍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1、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需举证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其次实际施工人需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再次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债权。

2、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系合同相对方,故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逾履行期。而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实际施工人系基于代为求偿的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不宜因实际施工人难以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举证的客观事实,而将工程款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

如果这样认定将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制定初衷。在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的情形下,对于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因实际施工人在无法获取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条款的情形下,难以证明结算后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可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抗辩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由发包人承担其对于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期限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3、在实际施工人已经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完成了证明责任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不应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将举证责任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发包人掌握着结算金额和已付款的证据,此时发包人应当对结算金额和已付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若此时发包人拒绝举证,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内容为真实。而如果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存有异议,则应对己方主张的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支付逾期的情形下,若发包人举证证明了其与承包人之间对于工程款是否欠付及欠付金额尚存争议,法院不宜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欠款问题进一步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欠付工程款”必须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明确无争议的工程款,实践中即使经过结算,仍有其他因素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工程欠款的确认,而在双方未经确认的情况下,若依据结算金额直接确定“欠付工程款”,则会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发包人对其抗辩承包人的一切抗辩事由诸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等,可以同样对抗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对以上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不能推卸责任。但是施工过程中如果工人没有与发包方签署合同,那么工程使用者必须举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的内容,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持刀抢劫致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持刀抢劫致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持刀抢劫致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犯罪行为时进行严厉打击的,但是如果说犯罪行为比较情节轻微或者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恶性比较小的话,那么是可以从宽处理的,比如说我们国家就存在着缓刑,很多人想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 被判处缓刑三年的话,那么其实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方式,也就是缓刑三年期满之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判处...


·犯罪人员自首减刑百分之多少?
    一、犯罪人员自首减刑百分之多少?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哪几种?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哪几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四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其中:1、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3、犯罪中止是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其实预审说白了,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部门被拘留期间,公安有
    其实预审说白了,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部门被拘留期间,公安有专门的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也是作为案件审判的时候一个参考的依据的。不过有些人对于醉驾的预审,和移交至人民法院的审理想必是混为一谈了,所以才会产生这样一种疑问,在我国醉驾做完笔后多久预审? 一、在我国醉驾做完笔后多久预审? 一个月之内就会判刑。案件移送到法院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因为检...


·持有假币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
    (一)、持有和使用假币罪处罚条款依本条之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持有和使用假币罪认定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时,总的讲,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刑罚的有关规定,进...


·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怎么判刑
    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怎么判刑?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的劣药被...


·盗窃罪追诉标准
    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案件的立案标准,这是每个罪名都有的内容。只有让实际行为与追诉标准结合了,我们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么您知道盗窃罪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我们马上带来2016盗窃罪追诉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深入了解。 一、盗窃罪追诉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