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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无权代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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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无权代理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件的诉讼,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我们常见的律师代理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况。民法总则对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今天我们要和您一起了解的是民法总则无权代理的规定是怎样的?希望以下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法总则无权代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
(一)律师。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并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诉讼经验。他们通过代理诉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当事人的近亲属。这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他们与被代理人关系密切,相互之间比较信任,对案件情况较为了解。因此,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代为诉讼是常见的。(三)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是指这个团体推荐某人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例如,妇女联合会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可以从妇妇随着合会组织派出某人以妇女联合会的名义代理诉讼。(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其他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规定要经人民法院许可,目的在于防止某些不宜充当诉讼代理人的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为了不致因出庭人员过多而影响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当事人只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行为人并未取得代理权但实施代理行为,可以认为该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代理人一般会由律师担任,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代理过程中可以很好地运用专业知识为被代理争取更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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