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认定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怎么认定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有时候单位拖欠员工薪水,确实是因为自己没有收回货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但有的情况下,单位却是恶意欠薪,即在资金足够的情况下,仍旧不按照约定时间、数额支付工资。那实践中该怎么认定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认定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恶意欠薪入罪”。但欠薪和恶意欠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如何认定欠薪是否“恶意”呢?所谓的“恶意”是指,在主观上,欠薪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欠薪者实施了“恶意”的行为,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情节恶劣。法院审理时,会把欠薪的原因调查清楚。企业可能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才拖欠劳动者工资,需要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恶意,防止打击面过大。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还有一个认定上的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这个“政府有关部门”经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欠多少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恶意欠薪”的起刑、量刑等有“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这些定义,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这里面的分寸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回答。《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有两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人们的生活水准不一样,《司法解释》还写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司法解释》第五条,在第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这里,也需要注意一点,企业老板并不是因为被入了罪判了刑就一了百了。追究欠薪者刑事责任后,劳动者仍可以采取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来要回自己的工资,不能拿判刑抵消劳动者的工资。要是情节严重的话,则此时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中规定的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罪,这种情况下,自然就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了。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荒地征地补偿分配标准是多少
    荒地征地补偿分配标准是多少您都知道,大多数农民都是依靠土地生活的,但是为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城市周围的农村土地都已经被征收。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也会给农民相应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果是荒地被征收,荒地征地补偿分配标准是多少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荒地征地补偿分配 当地征地补偿分配标准主要为依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


·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一、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维权方法: 首先,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 二是向国务...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


·土地使用权经营年限是怎样划分的?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是拥有完整产权的两个证书。土地使用权经营年限的划分有四十年、五十年、七十年之分。住宅用地是七十年限,工业应用土地是五十年限,商业娱乐用土地是四十年限,综合用地是五十年限。下面具体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1、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具体如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


·河北省2023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在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各个地方对土地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因此也有各种地方需要征收土地。为此,国家设置了一系列的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而该标准的影响因素也很多,包括平均收入、土地质量等等。那么,河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本站我们将为您介绍。一、河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


·户主过世土地使用权需要更改吗?
    户主过世土地使用权需要更改吗? 农村居民要想修建房屋,就得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才能合理合法使用宅基地。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名字是户主。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证件,是户主使用土地的合法凭证,应该妥善保管。土地使用权经过初始登记后,可以进行变更。那么户主过世土地使用权需要更改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这篇文章。 一、户主过世土地使用权需要更改吗?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


·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有哪些?
    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


·宜宾市征地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宜宾市征地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一般规定 1、 征用土地方案由宜宾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街道办事处)和村予以公...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