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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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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
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民法的保护的,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根据《民法》,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

第六十五条以及整个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九条以及整个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七十八条以及除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外的整个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件倒塌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第七十九八十条关于未采取安全措施和烈性危险动物的饲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的过错也不能免除责任;其它情况为相对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则免除责任,重大过失则减轻责任,一般过失不能免则。

二、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民法总则120条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侵犯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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