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土地的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我国也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呢?的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综合整理相关知识,为您答疑解惑。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协议三种方式。

1、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2、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3、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方式?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 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 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

三、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

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为:

1、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块地位置、出让用途、出让年限和其他条件。这里,“出让用途”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该出让的土地用于何种目的,如是用于住宅、工业、商业用地,还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地;“出让年度”,是指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范围内,根据出让土地的用途,所确定的实际出让年限;“其他条件”是指除出让用途、年限以外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土地的开发期限、建筑密度、容积虑、建筑高度、配套设施建设、绿化比例等。

2、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批。

出让方案确定后,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如下:

(1)、出让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2)、出让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人民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不仅仅是对出让土地面积的批准,而是对整个出让方案的批准。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政府报批时,除正式的报告外,还应附:《土地使用条件》;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意见。若属于协议出让的,还须附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的组织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因出让的方式不同(协议、招标、拍卖),组织实施也不一样。因此,应按具体的出让方式组织实施。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要包括土地的招标,土地的拍卖以及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当然,如果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法律的规定和限制的。除此之外,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一定要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民政局离婚是什么时间?
    民政局离婚是什么时间?1、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间:民政局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2、自愿离婚可以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


·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怎么分
    没拿结婚证意味着男女可能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了,但此时却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的关系也属于同居关系,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也需要对共同的财产作出分割,此时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怎么分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怎么分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


·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什么情况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的一种形态,顾名思义就是指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当事人的利益也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对无效婚姻的事由作出了规定,那究竟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1)重...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应该怎么操作
    要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因为孩子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的话,那此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做出判定。但对于很多离婚夫妻而言,可能对离婚抚养权的判定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应该怎么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定义是什么?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离婚的方式有几种 ?一般来说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对离婚达成共识,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


·办了假结婚证算重婚吗?
    办了假结婚证算重婚吗?办了假结婚证不算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


·离婚官司什么情况下一审就能判离
    我国所有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合乎于情理的。比如说我国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诉讼请求的时候,一审不会判决离婚。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甚至在一审的过程当中就会直接宣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离婚官司什么情况下一审就能判离? 离婚官司什么情况下一审就能判离? 符合《民法...


·离婚本人不到场可以吗
    离婚本人不到场可以吗离婚本人不到场一般来说是不能离婚的,无论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必须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否则不予办理。若诉讼离婚的话,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但实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或者严重疾病不能出庭(比较少见),否则是必须要到庭参加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