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扬州代驾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扬州代驾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的?随着酒驾入刑这一法律举措的出台,越来越多的酒后司机选择代驾这一新兴事物,伴随着代驾的出现,其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酒后代驾出现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下面我们就参考扬州代驾事故怎么处理来简要叙述酒后代驾下法律纠纷的处置问题。
一、有偿代驾中被代驾人的责任有哪些
关于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上通常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标准。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营地位。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在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代替被代驾人行使车辆控制权,故其应具有运行支配。另外,代驾人通过代驾获取一定报酬,显然具有运行利益。而被代驾人虽然被安全快捷送回到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运行利益,但是该利益来源于被代驾人支付的对价,而非车辆运行,即被代驾人如不支付对价委托代驾人驾驶车辆则无法达成目标。故有偿代驾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的法律关系以及与雇主的责任
实践中代驾司机多为兼职,并不与代驾公司签署正式的劳动协议,也不向代驾公司领取固定工资,而通常约定以代驾次数换取报酬,如何界定两者的法律关系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在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的代驾中尤为突出。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仅从构成要件来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相似之处,都以劳务获得劳动报酬,都接受用人方的管理,但劳动关系区别于雇佣关系之处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表现出更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之下从事劳动,而且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相比之下,雇佣关系中雇员对雇主的人身依附性不强,管理也不如劳动关系严格,也无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几种酒后代驾的处理方式
酒后代驾分四种情况,赔偿处理各不同1、无偿代驾:按帮工关系处理 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一般情况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2、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 车主临时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代驾:按委托合同处理 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4、酒店代驾:按消费合同处理 某些酒店会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属于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事故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应当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因代驾发生事故产生的纠纷,都有法律依据可查,有相关案例可循,一旦发生扬州代驾事故此类问题,不必惊慌知错,由交巡警认定相关责任,应协商处置,如协商未果,可参考相关案例或者在律师指导下进行维权,划分责任,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河北衡水耕地征地补偿费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河北衡水耕地征地补偿费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河北衡水耕地征地补偿费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征地告知、现状调查及确认、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理补偿登记、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以及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十一项程序。 1、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重庆征地拆迁补偿的内容有哪些
    重庆征地拆迁补偿的内容有哪些 一、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表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表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要的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


·土地使用证过户协议书是怎样的?
     土地的使用权证书是由专门的部门出具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要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都需要申请土地的使用权证书才能够使用土地,关于土地使用证过户协议书是怎样的很多人疑问,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土地使用权怎么过户还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处规定是怎样的。 一、土地使用证过户协议书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土地使用证过户需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到...


·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是什么?
    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是什么? 国家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就以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安置工作为例,我们给您分享关于安庆市政府自2014年4月份就出台的一项真对安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政策都有哪些相关的内容。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范本怎么写?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范本怎么写?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 至 ,总面积 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2、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


·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版本
    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版本 征地补偿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也是为了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社会条件在不断地变化,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不断地调整的。江西省政府根据最新的社会情况结合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最新版本,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


·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
    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出售、交换或者赠送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我国土地属于国家,人们只具备土地使用权,且有一定的时限。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 可以。假设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转让时已使用7、8年,则新的受让人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吧目光转向了房地产行业,买房已经是人生的头等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吧目光转向了房地产行业,买房已经是人生的头等大事了。当然买房要考虑的因素是很多的,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处好房产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那么如果买房了之后如果房屋质量有问题,我们又应该怎么办呢?房屋质量相关法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带着您来一起学习一下。 一、房子质量问题可以要求修复 (一)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