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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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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抗辩权总是与请求权一起出现的,在对方在司法审判中提出不利于自己的请求,而自己又有合法的对抗理由的,则可反驳对方的请求。为了节省司法审判的时间,也为了是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在对方提供担保后,需要恢复行使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合理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在满足以上我们所整理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之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行使该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之中,履行该权利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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