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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公证文书的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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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公证书的使用查证协议,即海峡两岸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及专业证书的公证书副本,并可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大陆公证机构出具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时,需另将公证书副本一份寄往省公证协会,并由省公证协会寄往台湾海基会用于当事人在台湾办理公证书的核验手续。

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发往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当事人需先将公证书在省公证协会办理核验手续并取得核验证明后方能在大陆地区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哪个省使用的公证文书,需要在该省公证协会进行核验,公证文书的使用和核验有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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