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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3、兄、姐有负担能力
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
1、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虽缺乏劳动能力但并不缺少经济来源,比如受到他人经济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积蓄的,则不产生弟妹的扶养义务。同时,如果兄、姐虽缺少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兄、姐可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弟、妹亦无扶养兄、姐的义务。
2、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的。
3、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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