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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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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1、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2、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就业能力、子女抚养情况、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3、需要说明一点,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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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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