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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之五,综合裁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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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实践中法院较多采用的方法,其往往综合获利情况、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因素、当前经济形势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综合裁量法同估算法有类似之处,但是这两种方法仍有一些细微差别。除前文指出的计算原则区别外,估算法通常是由守约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估算的损失数额,且此种证明已经使得法官对据此进行估算可得利益计算数额形成确信时才予采用比如,在特许经营合同因为违约方毁约而导致守约方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除了证明其已经为特许经营而实际投入损失的同时,还根据其预期合理回报而计算出其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即为估算法的运用。对于这种对经营利益的估算,法院在认可其合理性的基础上,即可以对估算法所计算的损失数额予以采信。此种情况下,估算并非完全由法院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自行计算损失数额的方法,估算的数额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和证据证明。而综合裁量法则通常是在守约方可以提供证据使法官形成具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信,但是却无证据证明可得利益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法院计算可得利益时可以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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