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关建设工程,我们知道,建设工程一般是建筑事业,或者地铁建设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有关建设工程,我们知道,建设工程一般是建筑事业,或者地铁建设,水利建设工程这些方面的,项目一般都是比较大的,牵扯到的人力、物力、财力也比较多,因此国家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是非常重视的,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行文至此,以上文章就是我们对您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有哪些的全部内容的解答,我们知道,对于质量方面的事情您要求都是很高,国家对于这方面也有相关规定,所以建筑工程质量也是国家非常重视的,在此如果您还有其他任何疑问可以再次咨询。




·夫妻离婚签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夫妻离婚签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在协议中签订离婚协议书,相信很多人都不会陌生,而要是选择诉讼方式离婚的话,那就需要书写离婚起诉状了。实践中,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是自由协商之后进行内容的约定,那这样签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签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对解除婚姻,以及解除婚姻后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如何处理达成的协议。其中,...


·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法律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前三种父母子女关系都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只有及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适用,而是有条件地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规定。 在现实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名义型 即生父或者生母与继...


·怎样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
    怎样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 一、怎样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 继子女收养公证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办理。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被收养...


·夫妻起诉离婚需多少钱,起诉离婚的费用有哪些
    起诉离婚是通过司法权力来解除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相比协议离婚,此时当事人要支付的费用是更多的。那究竟夫妻起诉离婚需多少钱呢?其中会涉及到法院的案件受理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等,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法院的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但一般收取三百至五百元)的诉讼费用。如果涉案金额在一万元...


·离婚后探望权有限制吗
    离婚后探望权有限制吗一、离婚后探望权有限制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在...


·起诉离婚律师查什么手续、证件?
    当男女双方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离婚。而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不管选择哪一种的离婚方式,双方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那么起诉离婚律师查什么手续和证件?将由我们为您进行解答。 第一阶段: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


·国家赔偿案件申请程序是什么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而且我国的法律还体现了一些人性化的地方。如果国家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而对公民造成了利益伤害的话,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国家赔偿案件申请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一、国家赔偿案件申请的程序 1、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


·法院审理事实婚姻的认定特征有哪些?
     一、法院审理事实婚姻的认定特征有哪些?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