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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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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如果在两年内,承包人没有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即便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也不会在保护了。所以有建筑工程纠纷的,就应该及时找个律师,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但并不是说,建筑工程纠纷超过两年就不能起诉了,在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时,即使超过了两年,仍可以到法院起诉索偿。如承包人一直不间断向发包人追债的,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即使超过了两年仍可以起诉。



那么建筑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该怎样计算诉讼时效呢?



事实上,建筑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如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承包人可以给予发包人一个月宽限期,期满之日起发包人仍没有付款的,就可以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了。



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要是工程款未结算的,承包人实际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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