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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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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的对象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置专门的援助机构,来免费为不能负担诉讼费用或者面临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较为专业的法律上的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部分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应由法院来指定法律援助。下面就来了解一下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的对象都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的对象:

1、具有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需要盲、聋、哑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即可,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的盲、聋、哑人是指,盲,必须是双目失明。聋,两只耳朵都听不见声音。哑,不能说话。这些生理上的缺陷,给行为人带来了困难或者障碍,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样认识问题和识别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须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就是按公历计算,年龄未满18周岁,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为未成年人正在生长、发育阶段,智力发育还不够完善,社会知识少,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也缺乏依法保护自己诉讼权利的意识。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法律这样规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具体体现。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根据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休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死刑是我国处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执行了死刑,事后发现了错误也是没法挽回的,因此,必须慎重对待死刑,让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这也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对于重刑犯的特殊保护。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对于一般的指定辩护,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援助,由其自身进行辩护,但是只有两次拒绝的机会,对于强制性的指定辩护,当事人只有一次拒绝的权利,没办法拒绝第二次指定的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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