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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是否支持惩罚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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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案例,法院存在以下的观点:

一、根据案号(2020)苏01民终11504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茅台酒并非用于生产经营,属于消费者。经营者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且未能提供所售茅台酒的合法进货来源,应认定为明知是假冒食品而销售,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向明知是假冒茅台酒而销售的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故判定经营者退款并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院认为,购买者主张其购买的商品系三无产品,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经营者认为其在销售时已经明确告知案涉产品没有正规厂家的生产标识之类。购买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提起的诉讼,系“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消费者系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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