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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因此,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即三期不胜任工作或者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部门被撤销),三期女职工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也就是说除非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三期女职工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纪而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调岗和降薪
一、国家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井下作业条件艰苦,不适宜女职工生理特点。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
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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