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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其他因劳动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动派遣用工的;
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决定提前解散,需退回派遣人元的;
5、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在继续经营的,需退回派遣人元的;
6、派遣协议期满终止,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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