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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是无偿赠与的,原则上赠与人是不承担责任。
无偿赠与即是我们所说的免费送,白白送的那种,既然别人都是免费赠与的,在使用后出现情况的还要找送的人负责,赠与人的责任过重,要是都这样规定估计以后就没人敢送东西给别人了。
其次,在无偿赠与的时候,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缺陷或者保证没有问题的,过后受赠人在使用的过程中受伤的,这时的赠与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虽说无偿赠送的时候不能过分地加重赠与人的责任,不过要是赠与人明知要赠与的东西是有瑕疵的还不告知,主观上是存在过错,导致使用的人受伤的,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明知道护肤品或者保健品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受损的,没有告知他人的,给受赠人造成伤害的,就要负相应的责任,不能以是免费送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再者,附某些条件或期限赠送的东西致使他人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要有上述赔偿就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就不需要。所谓的青春损失、机会损失等等都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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