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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劳动者应当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只有在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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