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迅速提高,国家在一步步地进行着规划建设。在农村进化为城市、封闭变得开放的过程中,国家为了建设需求会对农用土地进行征收,并对征收后的土地所有人进行一定的补偿。那么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的分配权主要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属于身份权。实践中,各地对身份权的认定有三种观点: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折中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以及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1)对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

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农女出嫁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军营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

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权利,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的孩子,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对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

(4)对大中专在校生成员资格的认定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和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大中专学生应当将其户籍迁入就读院校所在地,但这类户籍迁入只是暂时的,一般在其毕业后就需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工作所在地。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对于毕业后户口迁入就业单位的,则不应再享受征地补偿。

(5)军人

根据《兵役法》的相关规定,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是除此外的其他军人,应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6)集体土地被征收

征地补偿费已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尚未进行分配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和结婚迁入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或上门女婿成员资格认定

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所以,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结婚迁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7)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

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关于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征用土地的性质考虑,主要的确定标准是以登记主义为准,看土地名下的所有人是谁,或是以事实主义,即谁长期使用这片土地。具体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事实情况对征收的土地确定所有人,从而为其发放补偿款。


·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多久?
    有些用人单位违规操作,并不和职工签署劳动合同,这对于职工的权益造成了伤害,如果后期发生劳动纠纷,职工必须首先得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经过协商不成的,职工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确定劳动关系仲裁,那么,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多久?下面我们给您具体讲解下。 一、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已经有接近9年了,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已经有接近9年了,对我国的劳务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部条例相信您有所耳闻,作为一部调整劳资关系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规章,各地都有以其为蓝本的法律规章出台。而本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一个简略的的解读,帮助您更好的理解这部法律隐藏的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庭隐蔽工程包括哪些?
    家庭隐蔽工程包括哪些? 一、家庭隐蔽工程包括哪些 家装隐蔽工程是指在我们装修过程中,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它包括给排水工程、电器管线工程、吊项基层、地板基层、护墙基层和门窗套基层这六大项。这些隐蔽工程藏在我们用肉眼看不到的地方,一旦出现问题还需要返工,会给我们带来非常大的损失与麻烦,所以我们在装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这些。 二、家装隐蔽工程验...


·企业改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
    可能您都知道,企业经常进行改制,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那么,企业改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


·农民工法律援助手册关于工伤保险部分的法律规定
    农民工法律援助手册关于工伤保险部分的法律规定 一、如何认定“算不算工伤”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在单位上班,被机器压伤,属于工伤。这是最常见的工伤例子,也是最典型的工伤例子。通俗来说,工伤,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里,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种伤害。 自己违章操作受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虽然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但是其目的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把自己弄伤,因此职工因为违...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有哪些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有哪些,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这些条款时,要具体约定相关内容,不能一笔带过。作为约定条款,劳动者要知道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什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一、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有哪些目前,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法定条款比较多,而约定条款签订的质量有待于提高。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单位员工个人挪用资金怎么办?
    我们经常在新闻节目中看到,有些单位员工鬼迷心窍,利用单位规章制度执行的不完善和自己手中的小权力,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那么个人挪用资金怎么办?法律对这方面有什么说明?下面您通过这篇文章对这一问题做一个简单了解。 一、哪些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


·上海市嘉定区工伤认定是怎样的?
    去做工伤鉴定需要知道相关的许多东西,比如去当地的哪个机构,在哪里,需要带什么东西,期限,条件,具体流程,收费情况等等相关情况,那么在上海嘉定区进行工伤认定需要知道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上海市嘉定区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吧! 一、上海嘉定区工伤鉴定办事指南 1、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地址:金沙路28号,电话:59521934. 2、办理机构:工伤鉴...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