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尚未完成的,在该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我国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没有将见 义勇为遭受的伤害作为工伤对待。因此,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之前,也就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如果职工在出差的途中见义勇为而遭受了伤害,职工是无法申请工伤的。在此情况下,职工只 能向直接的侵权者即造成其伤害的人请求赔偿。但是如果直接侵权 人逃匿或没有支付能力,职工可能就得不到钱,从而可能会因没有 钱而耽误治疗,这对职工是很不利的。幸好在新的《工伤保险条 例》施行后,这种情况将得到很大的改变。该新条例第15条规定 了见义勇为受到伤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而且该条例还规定,条例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完成工伤认定”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该条规定看,其本意在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指导尚处于草拟酝酿阶段、还没有最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主体依据修改后的新条文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工伤认定完成时间。对在新条例施行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在新条例施行后才送达的,不能认为工伤认定尚未完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时工伤认定完成。对工伤认定完成时间的认定,应以整个工伤认定程序的完成予以确认,既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制作完成,也包括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不溯既往是法的一般原则,因为法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尚未制定的法律规范。但是当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者是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益,法律也可以溯及既往。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是为保证条例实施前后法律适用衔接的特别规定,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溯及力的规定。



为了避免《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后适用法规、规章不明确而发生的争议,合理界定条例施行前过渡期内的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条例作出了上述规定。这一规定只溯及《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且在条例施行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即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对这种情形的适用是全面适用,而不是部分条文的适用。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截至条例施行之日,已完成工伤认定但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尚未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而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


·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如何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即使不能返回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还有妥善安排其他更加适合该名劳动者身体情况的新岗位的义务,只有...


·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或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支付?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争议处理的程序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劳动争议案件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纠纷具有特殊性,不适用协议管辖。实践中,劳动合同一方的用人单位大都是采用格式合同与另一方的劳动者订立合同。协议仲裁机构和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和法院。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行为本不为错,但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剥夺另一方纠纷发生后的救济选择权,显然是违法的。在劳动合同中选择仲裁机构的一个根据是:1995年4月20日原劳...


·还在服务期内,正常手续跳槽需要赔钱吗?
    在实际中公司在下面两种情况中可以跟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跟用人单位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也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过,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就这两件事跟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是要求负...


·被派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派遣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1、依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如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2、除非派遣公司有过错,员工派到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有管理的义务,员工违法操作,属于用工单位管理上...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