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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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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在劳动者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 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依据du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zhi四十条、第四十一条dao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计算,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4、《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常识,其法律效力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有约束力,但现实中的劳动关系肯定有大量在这个日期之前就形成了的。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2008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劳动关系,补偿金或补偿金的起算日如何确定?

5、“根据现行法律,补偿金起算日,如果劳动者与单位成立的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应当从劳动关系成立日起算的。”


·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的,能否按照标准工时制认定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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