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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渔船船员外派劳务合同是否应认定为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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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劳务合作实行行政许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经营公司)应当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涉外劳务的企业,要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境外雇主必须是外籍,也就是一方主体必须涉外。而《劳动合同法》对境内劳动派遣企业只是注册资金50万的要求,并且规定企业为境内企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看该企业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该企业是否有能力订立对外劳务合同,是判断是否对外劳务的分水岭。

2、对于中国的海事司法,由于中国劳动法律规定仲裁前置、先裁后审的原则,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管辖和法律适用,也长期困扰着海事法官。虽然在程序法方面,已经颁布了很多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管辖的司法解释,但在如何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性质以及法律适用方面,从事海事司法的法官和律师都进行过艰难的探索。时至今日,人们仍然在讨论和研究这一问题。2014年6月6日,由武汉海事法院牵头,在长江海商法学会2014年年会上,从海事司法角度,再一次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探讨。”2014年10月,第二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青岛召开,研讨会的主题也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3、《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船员不仅在中国全境流动,也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如果根据劳动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劳动法律为船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但由于社会保险目前在中国是依行政区域划界的,所以一名船员不可能在两地-例如青岛和广州-办理两份社会保险账号。这是一个船员行业的特殊性,相关的国家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和法律的冲突加剧了船员劳动合同管理的混乱。

5、无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颁布的前前后后,中国海事司法走过了怎样的曲折道路,2007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却对船员劳务合同只字未提,这是一个严重的立法瑕疵。就该条例的覆盖面而言,由于其只覆盖了签订劳动合同且不超过10%的船员,等于在其颁布之时,就已经沦为恶法的行列。《船员条例》至少应当面对中国现状,就船员劳务合同是否有效作出判断,并进一步明确船员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之所以喜欢在解除协议中写上这一条,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条款减少潜在的劳动争议,许多劳动者即使以后发现企业坑了自己,会以为签了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至于文字表述,如上,怎么写都不改变...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是,劳动者在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付出了劳动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劳动合同法》作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


·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前,公司开始清算并与员工达成补偿协议的,是否应发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经营期满而劳动合同期限也同时届满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企业经营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企业经营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这种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企业经营期满而合同期未满,企业想延期经营而无法延期经营的(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过错而是客观原因造成),则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标准应如何把握?
    1、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标准应如何把握? 2、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同工同酬的标准很难界定,一般来说,是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大前提下进行合理确定。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


·竞业限制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在职期间?
    对了解或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者雇员于在职期间应强制课以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原因在于,劳动者或雇员与董事、经理人一样对所在公司、企业负有忠实义务。若允许这些劳动者从事竞业活动,他们也极易在竞业活动中或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或使用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削弱他们的竞争优势,损害其经济利益,造成不正当竞争,使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虽然对商业秘密有法定的保护手段,但这些手段并不充分,因而不...


·劳动合同撤销的原因
    劳动合同撤销的原因,参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欺诈、胁迫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二类: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如欺骗或强迫某人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其从事违法经营等;二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如强迫履订劳动合同,不履订劳动合同就...


·劳动者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合法、无责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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