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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病假期间能否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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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应依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亦应向用人单位履行勤勉劳动的义务,此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

2、在当前的形势下,如果原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为保护劳动者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应当允许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除了非全日制下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以外,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3、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允许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存在并无明晰的规定,而是采取一种虽未禁止但不提倡的态度,试图通过限制性的立法予以引导。

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隶属性,且国家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上所承担的补偿义务等原因,若认可双重劳动关系,难免带来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混乱。另一方面,法律并未否认双重劳动关系。由于双重劳动关系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客观存在,诸如在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等情况下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1、《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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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岗位取消,员工拒绝去新岗仍在原岗待岗是否构成旷工?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应视为劳动者有将工作场所与工作内容变...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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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规定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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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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