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我国土地广袤,幅员辽阔,乍一看土地资源非常丰富。但其实,由于我国多是山区高原地形,平原丘陵地形较少,因此土地资源并不宽泛。我国的土地资源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国家以规定的方式将使用权给予个人或集体使用。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划拨。今天,我们要跟您探讨的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的相关知识

1、内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根据上文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大概了解到划拨的国有土地没有年限限制,是无偿取得的,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律师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写?
    对于打算开公司的人来说需要做足各方面的准备,除了筹备创业基金、进行工商注册等,租赁房屋作为固定的办公场所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步。一般房屋租赁超过六个月就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且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领取相关证件。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提供一份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 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产租赁事项,订立本简易租...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批复的理解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批复的理解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论与分岐(一)审判实务判决结果不一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浙江省温州中院曾专门组织课题组,对瓯海、瑞安和苍南三个法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法官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法院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少数法官认为,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的转让不符合《土地管...


·通常情况下房产涉及到的金额都比较巨大,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关于
    通常情况下房产涉及到的金额都比较巨大,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关于房产的纠纷经常会发生,因此这就涉及到打官司请律师,您都想知道150万房产纠纷律师费用收取的标准在我国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房产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


·房产质押会限购吗
    房产质押会限购吗 一、房产质押会限购吗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截至2011年2月,已有36城市提出限购;新一轮住房限购城市将翻番达72个,高压调控楼市跌入“冰点”,据相关专家称2011年房价将得到遏制。2011年8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问题怎么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问题怎么解决 从逻辑上说,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一个是已经履行的部分。1、合同解除后,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因为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履行。合同法第97条规定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免除各方继续履行的义务。2、合同的解除对合同中已经履行部分的法律后果,则应该区别对待有过错方与无过错方。(1)有溯及力部分—无过错方就自身已履行部分的请求返还...


·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
    生活中,租房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房屋租赁登记的,但有时也会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承租人租赁房屋后,是否需要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若你对此也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 近年来,房屋租赁日渐成为常见现象,但出租人将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出租,出租房屋成为社会问题多发地带,私下出租房屋逃避税收等现象也日益严重,为加...


·离婚房子是他父母的吗?
    当今社会中,因为各种的不和谐因素,导致了许多的家庭不和睦,那么,就会有许多人提出离婚的建议,大多数人关注的焦点是离婚后的房子以及财产的分配问题,离婚后房子属于谁呢?离婚房子是他父母的吗?还有财产的分配问题,下面给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


·在我国父母去世房产如何继承?
    在我国父母去世房产如何继承?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在父母去世之后,对于他们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此时会变为遗产,然后尤其合法继承人来进行继承。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不存在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话,则往往会按照法定方式来对...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