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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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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什么抗辩一次从字面意思我们就能对其有所了解,但此抗辩和合同中的抗辩权相比差别是非常大的,内容上也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容易把这两者弄混淆,还有很多人会认为这两者是没有区别的,可是我们如果无法分清楚两者的区别的话,自然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影响,那具体来说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什么呢?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抗辩与抗辩权这两个源自罗马法抗辩制度的法律概念,因渊源相同、语义近似的关系,在法律文献中被混用的情形时有发生。换言之,针对同一法律现象,人们有时使用“抗辩”来表达,有时又通过“抗辩权”来指代。然而,正如“请求权”不能被视为“请求的权利”,“抗辩权”也不能被视为“抗辩的权利”。抗辩与抗辩权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前者有时泛指所有的防御主张,有时却特指对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所提出的异议,即事实抗辩;后者以请求权为产生和行使的前提,以对抗请求权为目标,常以“拒绝给付”为表征。严格界定抗辩与抗辩权的法律定义,辨析二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不仅是理论建构的要求,更将对审判实务产生重大影响。1、对抗的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是自己依据抗辩权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例如,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的履行请求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均已产生,但是任何一方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履行之前,拒绝为相应的给付。2、在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诉讼中,事实抗辩无需当事人主张,法官可以主动援引。而抗辩权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法官不可主动援引。正因为如此,德国民法学界才用“Einrede (需要主张的抗辩) ”和“Einwendung(无需主张的抗辩) ”两个术语来概括抗辩权和事实抗辩,从而将二者很好地区分开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抗辩和抗辩权虽说只多了一个字,但是其内容的差别是非常大的,所以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分清楚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两者之间的区别,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遇到这抗辩时一定要分清楚我们需要做的是哪一种抗辩,用哪一种方式进行,当然如果无法确定的话,可以选择咨询律师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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