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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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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 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 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 出口清关手续。C.I.F是国 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有人称此术语为 “到岸价格”,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 的港坐等提货,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 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

《INCOTERMS 1990》中, 卖方只须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通常条件”是一个事实问题。 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即是低廉的运费。因此,他可以不顾船东的 信誉、船舶的状况,只要货物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保险条 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PICC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FPA)。至 于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买方须通知卖方,并自负费用。



如何预防C.I.F欺诈?

首先,做买卖前,着力调查卖方的资信。否则,合同一订立,买方 基本是领了死签。

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制 船舶。

 第三,在采用C.I.F价格订立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达 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属于真正 意义上的C.I.F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依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款的规定明确与否,可以将合同的条款分为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用以解决具体的货物买卖合同问题的准据法不同,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无论在范围还是效力方面都会有明显的差异。明确这些,对于签订同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明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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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诈?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 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 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 出口清关手续。C.I.F是国 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有人称此术语为 “到岸价格...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履行这种出口合同,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繁杂,且影响履行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约率,各外贸公司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粗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扣紧,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


·FOB合同的要素
    FOB术语,长期以来,确切地说是一百多年来,有一种众所周知的含义,如果一方当事人以FOB出售货物,即意味着他必须自付费用将货物运至船上并交付,而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归买方。  上述两个判决中均提及FOB术语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1)卖方必须支付费用并负责将货物运至船上,换句话说,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费用与风险;(2)交付后,货损风险即转归买方。  附属义务。...


·美国“长臂管辖”三大法律依据
    美国的“长臂管辖”的三大法案——《出口管制条例》、《反贪污受贿条例》和《萨班斯法案》。
    美国强大的法律制度顶层设计,从“世界警察”到“全球裁判”,美国以经济实力打底,通过合规管理,控制了全球几乎80%以上的跨国企业,这才是美国真正的竞争力。
    你不必是美国企业,美国...


·CIF或CFR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肌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拖运单,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条款?
    在卖方由于针对特定目的地的货物适用的出口禁令,而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之场合,将会出现有关买方另行指定目的地,以便取得许可证的问题。在Pound v.Hardy256案中,卖方便是这么主张的。此问题仅被扼要考虑。在上议院中的某些陈述,似乎表明预期的目的地(东德的罗斯托夫市)已成为合同的一项条款257,但是,此种观点似乎并未被上议院全体法官所接受。例如Somervell勋爵评论道:依...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法律规定
    卖方提交合适的单据后,买方有义务按合同条款接受单据支付货款。CIF合同下的交付意指代表合同文件的交付,并非货物本身的交付。占有提单,买方也就掌握了货物的处置权。买方(除非另有规定)无权等到货到后付款,也没有机会检查货物以便确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28条和第34条对CIF合同作了规定。引用如下:    “28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交付和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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