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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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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并非理所当然归另一方所有。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即出资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当然,若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另一方所有或双方有其他约定的也是可以的。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当然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成按份共有形式,并可约定各自的份额比例。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视为共同共有。双方对按份共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双方各占50%份额。

3.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因为此时夫妻双方还未有婚姻关系,不能因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同样因为此时夫妻双方还未有婚姻关系,即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6.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这种情况很常见,争议颇多。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即为处理这种情况而作出规定。即此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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