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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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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合同订立之后,双方都有履行的义务。而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具有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这两种权利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但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以及两者的概念 。
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两者虽然都是在合同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针对前履行的一方拥有的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则是由先履行的一方提出的,针对后履行一方所拥有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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