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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因素决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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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我国,“离婚索赔”只存在于上述的四种情形中,其他婚姻问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都不能获得向过错方索赔的权利。如果配偶的过错行为不在上述四种行为之列,如吸毒、赌博、通奸、卖淫、嫖娼等等,在离婚时就不适用损害赔偿。

  

2、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在确定非财产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过错人的过错程度。过错程度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应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过错程度较轻的,应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

二是侵权情节。例如重婚与婚外同居相比,通常前者情节比较严重;同样是与他人非法同居,甲是与他人非法同居,而乙与他人非法同居期间染上严重性传播病并将该病传播给了配偶的另一方,很明显乙的侵权情节比甲的更坏。

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后果越严重,责任越重大。如精神上是因为该行为受到刺激,焦虑不安、神经紧张、寝食难安,还是有自杀、自虐或是产生精神疾病等。这方面的判断很重要,应当结合专业医学知识。

四是过错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若是经济能力较好,则可以判决使其承担稍高的赔偿金额;相反,则可以判决稍低的赔偿金额。这个规定主要是从是否能使加害人受到应有的惩戒为出发点。

五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方面,法官的判决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各地高院应制定非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

六是其他因素。结合各国立法例,我们还应该考虑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婚姻的投入等因素。



4、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1 )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

填补损害, 是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基本救济手段。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 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补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 目的在于弥补财产损失, 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受的损失 (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为限。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 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 但是, 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也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的作用。

2) 具有精神补偿与抚慰的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 是一种特殊赔偿金, 兼具精神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 具有抚慰受害方的心灵, 减轻其痛苦的作用。夫妻本来就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 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 内心创伤更重, 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 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 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所以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 但是财产毕竟是有价值的,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证其在正常的婚姻生活遭到解体后,有足够的物质条件去调整和缓和因此遭受的打击,并重新为自己设定人生的目标。

3)具有制裁过错方的功能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损害赔偿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应该说, 让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只要过错方的行为侵害了配偶他方的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否则就有违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和理念。通过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使其不仅未因其行为获益, 而且对其过错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本身就是对过错行为的制裁与惩罚。这种制裁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罚, 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将产生的不利后果, 以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 从而维护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4 )具有保护无过错方的功能

实行离婚损害赔偿, 还可以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 对于单亲家庭的生活保障, 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 也会起积极作用。笔者认为, 通过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离婚后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 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



5、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有违法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根据新《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只有实施了“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之一的, 配偶一方才有可能依法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2)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 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 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其合法配偶的身份利益的故意, 并在客观上又实施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最终导致其配偶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过错是特定, 并非指任何过错, 而是有导致新《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行为的故意。

3)有损害事实。损害, 仅指由于《 婚姻法》 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导致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 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既得财产和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 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 如身体机能毁损、器质改变等。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 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不同, 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 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对于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应当全部赔偿;而对精神损害,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4 ) 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 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间接原因,也不仅仅是造成损害发生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 物质利益的损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对于精神利益的损害, 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 就可以认定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与其配偶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 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这是婚姻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还须有离婚事件的发生。按照《 解释》 第29条的规定, 有权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即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行为方只有在提出离婚请求时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 受理案件的机关不予支持。



6、案例:原告诉称,1985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1月1日,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十多年前,被告与原告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没有给付过钱物给原告用于家庭生活,家庭里的生活全由原告一个操持,原告边工作,边照顾家庭,悉心照顾孩子,原告也无法过问被告在外的生活、工作,长期的分居生活已经使得原告身心交瘁。

更过分的是被告瞒着原告在外欠下了巨额债务,致使原告现在唯一的住所也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法院欲强行拍卖,原告也将因此没有了住处,即将开始的退休生活,也将异常艰难、辛苦。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2000年至今, 被告一直在外居住,恶意与原告分居;在此期间, 被告违背夫妻忠诚的义务,在外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女孩, 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身心的巨大伤害,原告因此常常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但为了年幼的孩子,原告忍气吞声,独自承受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一个人抚养孩子长大,支付孩子在上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而被告不但对原告不闻不问,对婚生孩子也是不闻不问,也不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及孩子。

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也使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奈,原告只好具状贵,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主张与案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并生育一女,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应对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在诉讼中已承认其长期与案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原告在婚姻中遭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依法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

在离婚诉讼当中要求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收集证据很重要。如婚外情曝光后对方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材料;如是嫖娼事件等,警方的笔录;如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要利用各级救助机构、组织,请求法律帮助,保留相关的的证据材料等等,都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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