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法分为财产保险法和人身保险法,财产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因为具有财产性,而财产就有其固定的、可衡量的价值,而人身保险法因为保险标的的特殊性,那么其保险利益又有什么特殊规定呢,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规定。下面我们为您解答疑惑。一、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概念和功能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甚至有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它包含三个含义:(1)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享有;(2)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以估量的。保险利益的功能在于杜绝道德危险。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原《保险法》也是不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一律无效。新的《保险法》在第31条和第48条区分了人保和财保的不同情况: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存在时间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它影响的只是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和合同解除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它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无保险利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第48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是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不必然无效,而第31条则直接规定了合同的无效。二、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何人从人身保险的立场来说,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投保人。新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投保人,因为此时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相对应的保险利益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主要功能之一便是防止任何人借保险而获取财产的不当得利,但是基于“人身无价”这个理念,不论受益人领取任何数目的保险金,都不能视为是一种超过本来损害的不当得利,否则将破坏上述理念;至于有人可能担心,如果投保人不需具备保险利益,无异容许任何人皆能替不相干的第三人投保人身保险,可能产生极大的道德危险。三、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保险法通过“财产保险”(第48条)、“人身保险”(第31条)对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保险法》取消了原《保险法》无论何时均要求保险利益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从而与国际接轨,应当说是很大的进步。换句话说,《保险法》修订后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具体要求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在“人身保险”中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在财产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不因投保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免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只要保险合同订立时(注意:不是生效时)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有效,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改变了传统财产保险利益要求——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做了明确规定,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该项规定其实是对我们每个人人身乃至生命安全的保护,如果保险法没有此项规定,任何一个陌生人均可以替不认识的他人投保从而获得利益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人身保险的法律规定,欢迎登陆咨询。



·赌债其他非法利益绑架罪如何处罚?
    赌债其他非法利益绑架罪如何处罚?赌债其他非法利益绑架罪的处罚方式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来进行一个定罪,因为这样的一种债务它是非法的,所以并不受到法律的客观保护,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中就是按照非法拘禁罪来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只要这种非法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


·国际贸易合同质保条款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质保条款有哪些 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质保条款,一般有以下条款: 一、保修: 本公司凭随货附上保修单据或直接贴于设备背面上的保修贴纸,提供一年的全免保修服务. 1.经由我公司技术人员初步确认为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后,客户将产品返回,最后确诊为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担往返运费; 2.经由我公司技术人员初步确认为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后,客户将产品返回,最后确诊为非产...


·个人债务拍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吗?
    个人债务拍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吗?不可以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只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不能将共同财产均进行拍卖。另外,必要的居住场所可以查封,不能拍卖的。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


·企业债权债务三方协议怎么写?
    企业债权债务三方协议怎么写? 企业债权债务三方协议范本 甲方(原债权人): 乙方(新债权人): 丙方(债务人): 为妥善解决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经三方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将针对丙方的债权转让给乙方行使,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 二、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债务利息怎么算
    有合法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计算,没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债务利息的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标准为:不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予以支持;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债务人自愿给付的,法院予以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已经给付的,可以要求返还。利息等于借款金额乘以利率乘以期限。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民间借钱写借条还是欠条?
    民间借钱写借条还是欠条?1、民间借钱一般是写借条,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2023醉酒驾驶罚款多少钱?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规则,那么交警通常情况下所作出的处罚措施就是罚款。因此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您是比较熟悉的,同样的,我国醉酒驾驶也有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很多人想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醉酒驾驶罚款多少钱?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醉酒驾驶罚款多少钱?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修订后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修订后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修订后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