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继父母需要继续抚养继子女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该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tjlytel}}>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tjlytel}}>根据对相关法条的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反面解释,继父母在与生父母离婚时也具有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该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tjlytel}}>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3、问题的反面,即离婚时继父母是否有权利要求抚养继子女?参看案例:



  原告邢某诉称,2007年9月28日,其和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其女靳某(1995年生)与被告形成抚养关系。2015年11月2日,其和被告协议离婚。离婚不久,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其抚养靳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和靳某甲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其中靳某于1995年9月7日出生。2007年8月18日原告和靳某甲离婚,靳某甲抚养两女一子。后双方协商靳某由原告抚养。2007年月2日,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靳某由原、被告抚养。2015年11月2日,原、被告离婚。离婚时靳某已成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女儿靳某已年满18周岁,不满足抚养关系的法律要件,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

  本案中法律关系不复杂,事实也很清楚明确。抚养针对的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tjlytel}}>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尚在校就读的;(2)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等。倘若靳某已满十八岁且在校就读,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继父母承担必要的抚育费。本案中的靳某在原、被告离婚时已年满18周岁,故不符合抚养的年龄条件,所以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分析:1)文义解释。《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的核心文义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权。2)体系解释。上述条款规定在《婚姻法》家庭关系中,在离婚之前,从体系分析,<{{tjlytel}}>上述条款应仅在婚姻存续期间适用。但在根据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从法统一的角度,《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含义及于可能文义,即在离婚后,继父母有抚养权。3)反面解释和目的解释。亲属法的一般原理认为亲属分为三种,血亲、<{{tjlytel}}>姻亲、和配偶,抚养权源自监护权,而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产生源自血亲,这种来源的正当性在于人类社会的繁衍发展,即使父母偶有损害子女利益的现象,但社会对亲子关系的基础却从未动摇。姻亲相较于血亲,不具有上述的合理性,因此继父母不具有对继子女的监护权。但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母视为拟制血亲,从法律上取得了血亲的身份,进而取得抚养权。

  但是,抚养权最根本是建立在血亲上,姻亲关系,<{{tjlytel}}>即使是拟制血亲,在现行法中亦不能对抗血亲形成的抚养权,故继父母抚养权的主张不能对抗生父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13年失效的最高法1988年1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也表明了相同观点,继父母具有抚养权,但不得对抗生父母。



  当然继父母也可以依据《收养法》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向民政局登记收养继子女,变为合法的收养关系。此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收养关系,<{{tjlytel}}>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并可以对抗生父母。

4、窗体顶端

4、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另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tjlytel}}>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5、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1)是否继父母是否给付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首要条件。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共同生活,<{{tjlytel}}>继父母为继子女提供了生活费或教育费就应认为继父母是在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多数体现在对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上的负担,只是继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 2)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是否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关怀。 <{{tjlytel}}> 婚姻法要求父母对子女应尽抚养、教育、管教和保护的全面义务,而这些要求,并非所有的父母均能达到。因此,在对继父母的实际抚养教育能力与行为进行考察时,不应作出苛刻于父母的要求。3)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否达到一定的期限。 这是衡量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另一个条件。在确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应规定一个时间下限,即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应持续进行的最短时间,一般认为五年比较合适。

另外,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tjlytel}}>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如果是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有扶养关系,但是如果是成年继子女的,由于已经成年,双方并不能形成抚养关系。



6、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tjlytel}}>继子女未成年的,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原则上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并主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后,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tjlytel}}>法院可以调解解除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继子女的,<{{tjlytel}}>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而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

7、案例一:

  钱某与离异军官姚某于2008年结婚,姚某带有一个5岁的儿子,钱某、姚某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孩子的生母也再婚,一直未支付抚养费,2014年姚某在一次外出执行任务时因事故死亡。<{{tjlytel}}>姚某死亡后钱某与孩子共同生活。2015年钱某再婚,遂与孩子的生母宋某协商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宋某承担抚养义务。被抚养人要求与继母继续生活。



 1)继父母子女关系并非不能解除。



  原告与姚某再婚后,被抚养人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原告与被抚养人之间已建立起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一关系虽不因孩子的父亲姚某死亡而自然终止,<{{tjlytel}}>但并非不能依法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解除。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对生父母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补充,属于第二顺位的抚养与被告抚养关系。对已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不能随意解除,但法律也尊重继父母的意见,对于继父母离婚后不愿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本案中钱某与姚某虽不是离婚,但由于姚某的死亡,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情况类似于离婚,现原告已再婚,<{{tjlytel}}>且不愿意抚养继子女,符合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故应当尊重原告的意愿,支持原告的诉请。



  2)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



  《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一直未尽父母的抚养义务,<{{tjlytel}}>被抚养人的生父已经死亡,原告在姚某死亡后已经尽到了继父母的抚养义务,现原告再婚,要求解除与被抚养人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母应当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被抚养人要求与继母继续生活,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再婚的情况,原告不愿意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与其生母宋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

从而,根据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请。

案例二:原告王某(女)<{{tjlytel}}>于1999年12月22日与他人未婚生一男孩王小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男孩王小某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抚养教育。2009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发生争吵后,原告王某带男孩王小某回娘家生活,与被告李某分居。<{{tjlytel}}>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王某同时要求抚养男孩王小某,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裁判:1)关于是否应当判决离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二年以上,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2)关于男孩王小某的抚养问题,<{{tjlytel}}>因被告李某不同意抚养,应当由原告王某抚养,这是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tjlytel}}>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其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3)李某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王小某的子女抚养费,李某与王小某之间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它可以因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因此,王某与李某离婚后,王小某与李某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没有义务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分红保险中的红利多是投资利益所得,个人购买分红保险也是作为一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一。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那些红利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指离婚以后有可能得到的保险分红,那是一种潜在收益,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国家赔偿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赔偿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


·关于起诉离婚了多久开庭?
    结婚是双方爱情的延续,但是结婚之后,涉及到双方的家庭,并且结婚之后,生活的琐碎,困扰双方,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最后以离婚宣告双方结束。离婚之后,双方起诉,由于涉及到很多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当事人一般比较着急着开庭,处理好财产分配的问题。但是法院在开庭之前,还要做一些开庭准备,比如搜集资料啊,证据啊等等。那么关于起诉离婚了多久开庭? 一、离婚起诉之后多久开庭 起诉离婚后的开...


·确认婚姻无效缴纳多少诉讼费?
    确认婚姻无效缴纳多少诉讼费?确认婚姻无效一般只需要缴纳诉讼费50元至300元,具体的收费情况如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


·什么情况可以不给抚养费?
    原则上夫妻离婚的需要同时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此时由一方实际抚养孩子之后,另一方则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但实践中,也有不给抚养费的情况出现,那究竟什么情况可以不给抚养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 ?什么情况可以不给抚养费 (一)好商好量,达成一致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


·办理离婚时女的有抚养权吗
    办理离婚时女的有抚养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年龄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主要是因为两周以下的子女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女方抚养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但是原则上女方...


·2023离婚7岁抚养权该归谁呀
     一、离婚7岁抚养权该归谁呀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


·男方有家暴的话该怎么离婚
    男方有家暴的话该怎么离婚 男方有家暴的话该怎么离婚?一般来说,男方有家暴,女方想要离婚的话,多会遭到反对,甚至被打,因此只能选择起诉离婚,还要注意采取法律手段避免对方的暴力行为,至于家庭暴力离婚孩子归谁法院的判决是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的。 一、男方有家暴的话该怎么离婚 可以和男方协议离婚,这样省事;如果男方不同意,先固定男方有家庭暴力的证据,之后提起离婚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