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形婚姻无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tjlytel}}>

2、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下面介绍下相关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tjlytel}}>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tjlytel}}>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tjlytel}}>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tjlytel}}>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tjlytel}}>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tjlytel}}>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tjlytel}}>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tjlytel}}>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3、婚姻无效只有法定的四种情形,以其他理由诉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通常会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tjlytel}}>(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案原告甲某某被告乙某某有欺骗、胁迫进行婚姻登记行为,并有重婚行为,请求宣告与被告乙某某的婚姻无效。但欺骗、胁迫进行婚姻登记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四种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4、案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甲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97年6月26日非法登记领取结婚证,于1998年2月20日生育男孩杨某乙。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为无效婚姻,<{{tjlytel}}>判令男孩杨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天祝县天堂农村信用社30000元的妇女创业贷款由被告偿还,并要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请求。本院(2013)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宣告原、<{{tjlytel}}>被告婚姻无效。非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tjlytel}}>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该案例反映了针对无效婚姻相关的财产、债务和子女,法院的处理方式。



案例二:,根据上诉人郎某提供的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政府发证的滇婚字第XXX号结婚证,虽然在××××年登记结婚时,上诉人未到法定婚龄,但2005年之后上诉人已到法定婚龄,其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同时根据云南省公安厅签发的赵某甲、郎某、赵某乙一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可以佐证赵某甲、郎某存在婚姻关系,<{{tjlytel}}>并已生育儿子赵某乙。因此,即使滇婚字第XXX号结婚证在男女双方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登记上存在瑕疵,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也属于一般瑕疵,<{{tjlytel}}>并非构成婚姻无效的重大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可见,对于婚姻效力的审查显然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审裁定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而且已生效的(2013)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当事人的婚姻有效,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离婚起诉,有违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原则。综上,上诉人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tjlytel}}>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4)XX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玉环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tjlytel}}>

分析:该案例反映了两个原则:1)婚姻无效的状态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当瑕疵得以弥补,婚姻状态可以由无效转为有效,明确的例子就是:登记是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但起诉时已满足结婚的年龄要求,则婚姻有效;2)婚姻无效,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并不以当事人诉请或同意为前提。



案例三:原告杨帅在原审时诉称:被告王金凤系被告纪淑兰、王琢的婚生女儿。原告与被告王金凤于2015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方通过纪真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6万元,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一次性给付被告方。在彩礼款之外原告在婚前筹备婚礼购买结婚物品及消费支付4万元,在结婚当日原告又给付被告方见面礼、改口钱、回赠钱、缠腰钱共计4万元。<{{tjlytel}}>因原告与被告王金凤系近亲关系,二人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故依法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及见面礼等共计16.4万元,被告王金凤、纪淑兰、王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金凤、纪淑兰、王琢在原审时辩称:原告与被告王金凤于2015年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故本案不存在返还彩礼的法定是由。同时原告无法证明原告生活困难,原告给付的彩礼款为10万元,而不是16万元。<{{tjlytel}}>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判决认定:2015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金凤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原告来院告诉,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本院经过庭审调查,发现原告与被告王金凤系姨表兄妹关系,<{{tjlytel}}>故判决原告与被告王金凤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被告王金凤系被告纪淑兰、王琢婚生女儿。原告因与被告王金凤结婚共给付被告纪淑兰、<{{tjlytel}}>王琢现金、购买三金等彩礼款合计人民币160,000.00元。在结婚当日原告又给付被告方见面礼、改口钱、回赠钱、缠腰钱共计4,000.00元。被告王金凤当庭辩称其本人仍留有一条金项链,价值约5,000.00元。

原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解释中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tjlytel}}>婚姻法解释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文义解释应包括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金凤系姨表兄妹关系,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本院判决确定为无效婚姻,即原告与被告王金凤在法律上不存在婚姻关系。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金凤、纪淑兰、王琢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庭审中,原告称彩礼款给了被告纪淑兰、王琢,被告王琢亦当庭承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纪淑兰、王琢承担连带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数额问题,婚约彩礼虽是民间习俗,<{{tjlytel}}>但给付彩礼的行为应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原告与被告王金凤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后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但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已成立,综上,考虑我国农村目前仍存在的给付彩礼款的习俗,结合原告与被告王金凤共同生活过的事实等因素,<{{tjlytel}}>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数额为120,000.00元较为适宜。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审理本案不妥,本案王金凤、杨帅办理了结婚登记,举行了婚礼,并且共同生活,并且王金凤已经怀孕,双方的婚姻无效是因为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显然,因婚姻无效而涉及的财产纠纷,故应以无效婚姻为案由来审理更恰当。<{{tjlytel}}>原审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应予纠正。

该案例体现了针对无效婚姻伴随的彩礼问题,法院的观点。



案例四: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tjlytel}}>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tjlytel}}>对原告田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一节,<{{tjlytel}}>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


·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


·离婚孩子多大可以判给父亲
    离婚孩子多大可以判给父亲除了未满两周岁在哺乳期内的孩子,原则上是会判给母亲外,其余时候均有可能判给父亲。以下情况为判给男方的法定情形: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


·离婚应诉辩护词有什么内容?
    离婚应诉辩护词有什么内容?离婚辩护词内容,离婚辩护词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离婚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


·离婚自愿放弃孩子抚养费合法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是需要协商孩子的抚养权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来说,在离婚后,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有时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为了断绝与另一方的关系,会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自愿放弃孩子抚养费合法吗? 一、协议离婚可以自愿放弃抚养费 如果...


·协议离婚不成怎么诉讼离婚
    由于协议离婚的手续比诉讼离婚简便,同时办理起来也比较快,因此对于很多有离婚打算的夫妻来讲,往往会先考虑这种方式离婚,一般在协议离婚不成功的情况下,才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此时协议离婚不成怎么诉讼离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协议离婚不成怎么诉讼离婚 1、起诉离婚要具备下列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


·尽管国家早就明文规定
    尽管国家早就明文规定,严禁车主酒后驾车,但是仍然有些人喝酒后,选择开车回家。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醉驾。醉驾行为比较危险,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那么,醉驾没出交通事故的处罚措施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醉驾没出交通事故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即最少判刑...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颁布,正式生效后,《婚姻法》同时废止。我们知道,离婚相关的内容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可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关于离婚的具体规定不太清楚。那么,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主要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