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国家法律法规是针对于全国范围的,适用于全国各类案件的处理。但各省各市实际情况不同,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国家赔偿这一块,关于最新的赔偿标准幅度有所上升,那么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跟着我们来看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受理和支付以及追偿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含《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下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依照法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规定程序支付。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2年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和身份证明,并提供联系方式和资金支付账号。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当场确认。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不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并随附赔偿请求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书面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当自受理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通知本级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或者接到本级人民政府支付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分别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财政部门认为支付申请或者支付通知中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提交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与有关财政部门之间拨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具体操作规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应当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应当同时对被追偿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被追偿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作出追偿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财政部门告知已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追偿或者不予追偿的决定,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发现有《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予以追偿情形的,应当在确认追偿情形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追偿的决定,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追偿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被追偿人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决定后,被追偿人应当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付追偿费用。追偿费用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追偿费用应当一次性缴付。被追偿人一次性缴付追偿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分期缴付书面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分期缴付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分期缴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应当追偿而不追偿的,由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依法追究赔偿义务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接受检举、控告的财政、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以上就是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于开始施行,当然,此管理办法只适用于浙江省,对于其他省市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有利于法制体系的完善。地方性法规必须是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并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报备,才具有法律效力。


·打借条的格式是什么
    打借条的格式是什么 借条,对于您来说都不陌生,是日常业务往来中交易一方常常需要出具的书面凭证。借条的格式规范对于借条的法律效力有着很大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双方日后的维权问题。借条写的不规范对债务人、债权人都会有影响。那么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应该怎么写?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具体讲解一下打借条的格式。 一、借条范文 ? 借条 借条 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


·一般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
    一般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投资人之所以购买公司债券是因为公司债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投资方式,主要是通过赚取高额的公司债券利息来获利。但是很多不内行的投资人只知道按时去收取利息,却不知道利息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讲解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一、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1、债券利息是按发行日期对年对月计算的。如1989年5月份发行的一年期债券,应在1990年5月份到期还本付息。...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收款人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收款人怎么办?一、双方调解 首先要积极和对方联系,了解是由什么原因造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的。了解清楚后,如果双方有可以共同认同的临时解决办法就私下解决。但如果对方是故意或无力支付的,就可以转入法律诉讼程序。 二、法律途径 可以让公司要求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然后向前手追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


·欠款金额达到多少才可以起诉?
    多少都可以。欠款的民事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欠款数额法律上没有最低额限制,理论上讲,欠一元钱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欠款数额如果比较小,是否值得起诉,得由当事人自己考虑决定了。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非无效的行为。在债权人以诉讼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债务人所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受私法自治原则的保护。但是,债权人利用法律所设计的撤销权,对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予以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之效力溯及地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2、债务人免除第三...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的计算?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的计算?一、个人消费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客户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二)借款人风险。相关制度缺陷或建设滞后导致银行对借款人风险防范能力大大降低。目前,我国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个人收入现金结算比较普遍, 非现金结算少, 而且我国未实行个人关键财产申报制度, 一个人到底拥有多少财产, 非司法机关难以查实, 个人财产、收入透明...


·民间借贷放高利贷会被判刑吗
    民间借贷放高利贷会被判刑吗 一、民间借贷放高利贷会被判刑吗 一般没有听说过谁因放高利而被判刑的。 一般而言,所谓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目前,法学界不外乎三种不同的观点。 1、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如目前的规定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36%,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2、认为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


·一、对离婚协议推翻财产分割条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对离婚协议推翻财产分割条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推翻财产分割条款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依法判决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否则将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离婚协议书都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