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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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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5)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商业秘密的类型
    


· 商业秘密的实质性要件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应明确的是“公众”的所指范围是“社会公众”还是“相关行业的公众”?我们认为应采取后一种范围,即在该 秘密信息对应的相关行业的公众内,不为秘密持有人以外的经营者、消费者所知悉。因为特定行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是其他行业的公知技术“移植”到该行业后才产生 出来的。   2.价值性,即该秘密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一种类型...


·商业秘密的概念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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