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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不配合司法鉴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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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部分证据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取证,而要通过科学途径进行鉴定,从而为诉讼提供有力证据的过程。司法鉴定不同于普通鉴定,他是诉讼特有的服务,不服务于其他事项。但在诉讼案件中往往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对方拒不配合司法鉴定的实施,这使得案件的进展受到阻碍,此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一、司法鉴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二、司法鉴定程序规定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三、对方拒不配合时应怎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在诉讼活动中,举证是诉讼双方共同的责任,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司法鉴定,以保证诉讼的顺利有效进行。若一方提出司法鉴定,对方拒不配合司法鉴定时,造成的后果应该由拒绝方来承担,或者,可以推定申请鉴定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因此,在案件遇到阻碍证据较为缺乏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寻求答案和帮助,此时,对方一般不会拒绝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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