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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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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第九,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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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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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信原则贯穿合同交易的各个环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时也要遵循诚信原则,负有相互协助、照顾、保护以及重要情况的告知等义务。在这个阶段,合同尚未成立,但一方对另一方在协商、谈判中实施的行为已经产生了合理信赖。如果当事人在这个阶段实施了违背诚信原则...


·预约与本约如何区分
        (一)判断标准之一:是否须另外订立买卖合同? 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本约,抑或是买卖预约?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如果当事人的意思不明,则应通观合同全部内容决定之。 如买卖合同全部要素均已达成合意,据此双方均可履行各自义务,实现缔约目的(一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他方获得价金),而无须另外订立合同,即使名...


·那些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一、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 1.恶意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构成债权人之债权的总担保。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其目的就是逃避债务的履行,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被判定为无效。 2.恶意设立抵押权以逃避债务。债务人在清偿债务之前,于其财产之上为第三人设立担保,必然会导致此前债务的责任财产的减少。若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逃避债务的共...


·什么情形下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


·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求?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在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效力的例外情况。法律承认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因此,表见代理的成立,要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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