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tjlytel}}>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tjlytel}}>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tjlytel}}>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tjlytel}}>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tjlytel}}>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tjlytel}}>

(一)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1]15号)

二、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以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tjlytel}}>严格执行行政拘留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要尽快研究制定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对强制措施实施、技术鉴定、法律文书、办案时限、案件审核和移送等实施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办理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较大数额罚款案件的工作流程,<{{tjlytel}}>严格执行处罚前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要严密执法办案环节,对通过呼气酒精测试确认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抽取血样并及时送检验机构检验,及时固定证据;对立案调查后需要由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移送案卷材料及有关证据。要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明确刑侦、法制、监所管理等部门的办案职责,加强办案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及时、准确打击犯罪。<{{tjlytel}}>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组织勤务,开展专项行动,提高查处效率。

三、落实执法保障措施。各地要为基层道路执勤执法单位补充配备酒精检测仪等执法设备,制定酒精检测仪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执法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对在用的酒精检测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tjlytel}}>确保设备功能完好,并定期维护、保养、检定。要通过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在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检验鉴定窗口、与检验鉴定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等方式,提高血液酒精检验效率。要切实加强检验鉴定工作的办案经费保障,确保检验鉴定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tjlytel}}>细化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的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执勤站点设置和检查的方式方法。要落实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防止发生车辆冲闯执勤卡点和民警伤害案件,对阻碍民警执法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公交管[2008]277号)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tjlytel}}>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的规定,客观、全面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通过照相、摄像、绘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

因调查取证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或者进行模拟实验。进行模拟实验时,应当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tjlytel}}>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

(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

(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tjlytel}}>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

(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

(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tjlytel}}>

(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

(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tjlytel}}>

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tjlytel}}>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tjlytel}}>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tjlyte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tjlytel}}>,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tjlytel}}>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tjlytel}}>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tjlytel}}>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tjlytel}}>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之宋某、徐某报复杀人案 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宋甲系邻里关系,两家因道路纠纷素有积怨,发生过争吵、打架,宋某曾被打过。案发前宋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罚款,怀疑是宋甲从中作梗,遂起意报复。宋某要求其连襟、被告人徐某找人将宋甲“打一顿出出气、教训教训他”。宋某、徐某各带一把剑会面,宋某说:“别打那么狠”。后二人蒙面、持剑、翻墙入院。此时宋甲女儿开门准备上厕所,被徐某捂住嘴...


·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1、妨害公务罪详细量刑标准: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


·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挪用过程情节显著轻微,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免于刑处或宣告缓刑。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tjlytel}}>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部分挪用款项有争议,挪用过程情节显著轻微,有多个从轻和减轻...


·强奸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


·伪证罪的量刑标准
    1、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


·假冒专利罪的案例分析
    1、假冒专利罪的案例 被告人周某,男,某玻璃工艺制品厂职工卢恩光就其"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发明设计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中国zl-95229XXX.0,专利保护期限十年,某玻璃工艺制品厂与卢恩光就该专利的实...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