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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在船舶被扣押后,船东或经营人、管理人出于利益权衡有时会放弃船舶,使船舶、船员处于危险之中,此时海事法院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使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本条..款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在船舶被扣押期间的管理责任 。因为船舶被扣押后,海事法院和协助执行单位仅对船舶进行监护,确保其不得离开扣押地点,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仍应由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负责。
第二款规定当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管理职责时,海事法院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机构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负有管理义务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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