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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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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www.njLawyer.cn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新民诉法第205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新民诉法第200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管辖错误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不再是再审事由,因此,法院对管辖错误不会进行审查。《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2009年颁布,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与新民诉法冲突的以新民诉法为主。



◆径行裁定再审实务中不仅是《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列明的程序性案件,本所律师代理过因法律适用错误径行裁定再审的案件。。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如发现新的证据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但如果是不同的理由,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可以自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民事再审向哪一级法院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即:一般民事案件向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案件经过二审,则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如果案件未上诉至二审,则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再审法院。但如果双方都是自然人...


·再审审查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民事再审的特点
    民事再审不是实体审理程序,仅仅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再审标准的依据为再审案由。再审程序中法官审查也不是以事实为依据,而是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为依据,即使终审判决中存在极大的事实认定错误,法院认为再审事由不成成立,也不会裁定再审
南京律师网。 ...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再审申请书的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再审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


·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可以再次申请再审的情形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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