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害人身的赔偿有怎样的范围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侵害人身的赔偿有怎样的范围 一、侵害人身的赔偿有怎样的范围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为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因人身伤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依损害的情况和程度作不同处理。
1、一般伤害。
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废的人身损伤,对于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基本上应当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奖金已成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予赔偿,此外,对于医疗费的数额应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有关医药单据为凭。误工工资则依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确定的日期并按受害人的日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标准计算。
2、人身残废。
人身残废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伤害,致使部分肌体丧失功能,不能再恢复,因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确定是否残废及其程序应依法律规定,如果一时难以确定,可先按一般伤害处理,待伤情稳定证实确已残废的,即作残废处理。对于残废者,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致人死亡。
对于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除赔偿因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外,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是指能够满足生活必需的费用,其数额的确定,以不超过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面为准。如果死者为未成年人,其生前并无独立的经济收入,也无抚养负担,就谈不上赔偿减少的收入和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问题。关于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生活费的年限,我国《民法通则》无明文规定,但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
二、侵害财产的赔偿范围
?
对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其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种客观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1、计算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首先须确定原物的价值。原物价值的计算,必须根据原物的原有价值,可以使用时间,已经使用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2、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应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利益。不能预见到的利益,不能算作可得利益;
(2)必须是可以期待,必须能够得到利益;如果不可期待、非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也不能算作可得利益
(3)作为计入赔偿范围的“可得利益”,还必须是直接因侵害行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
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此时的伤害程度大体上分为了三种,包括一般损害、致人伤残以及致人死亡,在不同的情况下,涉及到的侵害人身的赔偿范围是一样的。当然了,由于具体的地区不同,这也会导致最后的赔偿标准有所差异。



·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
    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宅基地和耕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拿到土地承包权后,可以将使用权转让,给其它农民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发生各种纠纷。而处理土地纠纷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那么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 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


·农村土地使用政策内容是什么?
    现在新农村的很多居民都会有意识地开始保护自己分配到的土地权利并且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进行合理的使用,但是政策的内容总是会根据土地市场的形势而逐步更新,最新的土地使用政策内容主要就是关于国家征地时的补偿标准以及相关的公益建设制度,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一、农村土地使用政策内容是什么?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土地征收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被政府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各地的补偿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制,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重庆市作为直辖区,其征地补偿标准又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征收土地强制腾地程序是怎样的?
    这样的日常生活当中您都知道,可能国家为了社会的一些利益的需要,比如说再建一些高速公路或者是建机场,那么是需要征收土地的,因为只有征收土地,才能够进行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当然,征收土地需要遵循法定流程,很多人想知道。征收土地强制腾地程序是怎样的?一、征收土地强制腾地程序是怎样的?申请强制征地程序是怎样的呢?申请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时间: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


·办理土地使用证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土地使用证流程是怎样的? 不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只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之后,土地使用权人才可以对自己手上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那么,办理土地使用证流程是怎样的?详情参考下文。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校准登记 4、颁发证书 二、《...


·征地拆迁审计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征地拆迁审计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锁定情况未经公示。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镇、街道要将核实、汇总情况在拟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据调查,6个项目中,仅1个项目对调查锁定情况进行了公示。 2、原始资料不齐全。审计发现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及青苗补偿调查表无调查人及拆迁户签名、房屋土地证号及面积等重要信息填列不完整。 3、自由裁...


·追索孩子抚养费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父母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给另一方。现实中,很多人因为离婚后与子女感情关系变淡,就不想再支付抚养费,但这是违法行为,他的子女应当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追索孩子抚养费的管辖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一、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的管辖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


·临时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临时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有身份证就有临时身份证,有土地使用证就有临时土地使用证。除开时效性外,临时土地使用证发挥的效用与功能和土地使用证的效用与功能是差别不大的,那么,临时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呢?我们为您整理出了临时土地使用证的办理要求与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方法。 一、临时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临时土地使用权是有特殊规定的,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