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应该怎么办理股权继承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不过股权被继承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那到底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理股权继承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应该怎么办理股权继承
按照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就在立法上明确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公民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而《公司法》的规定,实际上确认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公司股权也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既包括财产价值,也包括股东人身资格,按照该条的规定两者都是可以继承的。
2、股权继承中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以由公司章程特别约定
按照《公司法》该条的规定,股东资格原则上可继承,通过公司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是“除外”情形,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征在股权继承时表现出一定的矛盾。一方面,如果单纯强调资合性,任意由股东的继承人成为新股东,可能会使股东之间无法和平相处,影响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还可能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法定限额;另一方面,如果因为公司的人合性而否定继承人成为新的股东,也可能对原股东不公平。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中,是偏重资合性,还是偏重人合性,涉及到立法选择的问题,公司法的规定表明,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应优先得到考虑,但在股权继承的问题上,也给予股东一个灵活性选择,也就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特别约定。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是当然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只有当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新股东加入时,继承人才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如章程规定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而不能成为股东,或规定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才能成为股东等。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若要通过章程排除《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继承股东身份资格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订立或修改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二、发生股权纠纷应注意什么
股权纠纷,指公司、股东或其他人之间,在行使各种权力过程中,就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1、诉讼主体,凡是认为自己受到虚假陈述行为侵害并发生损失的投资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被告则为虚假陈述行为人。2、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仍应公开宣告判决。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完善,人们在经济领域的交往与合作也日趋频繁,但是人们为了利益的争夺难免会发生股权转让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那若发生此类纠纷的话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该如何平衡呢?这一问题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处理此类事宜。



·夫妻一方死亡的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死亡的债务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债由谁来还,通常人们会认为应该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来偿还,其实这都不对,法律是不支持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的。...


·在合同内容有漏洞的情况下,如何变更合同中个别条款
    在合同内容有漏洞的情况下,如何变更合同中个别条款 一、何为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


·追讨欠款的途径有哪些
    追讨欠款的途径有哪些?追讨欠款的办法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这是我们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在生活中因为债务纠纷而导致导致了导致官司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很多人都想知道追讨欠款的途径有哪些,掌握一些讨要欠款的途径可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接下来我们将在文中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和解法 协商...


·婚前购买的国债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购买的国债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其中一方婚前购买的国债如果在婚后产生收益的,那么产生的收益是属于其生产、经营所得,是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债务的风险包括哪些方面 债权人追债时应注意什么
    债务的风险包括哪些方面 债权人追债时应注意什么 一、债务的风险包括哪些方面 债务风险指债权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


·借条被改了还有用吗?
    关于借款尤其是民间私人借贷,大多数私人之间的借钱都是熟人之间的事。越是熟人借钱就应该越弄得越仔细越好。这就牵扯上借条的书写格式以及借条书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包括借条出现问题了怎么办?今天的这个问题就是借条出现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首先先了解一下借条的作用以及书写借条时的规范:借条是借贷双方相互证明借款依据的合法证据,这里面牵扯到借款人,出借人,最好还有第三方证人。这样的借条更具...


·讨要债务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讨要债务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一、讨要债务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1、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