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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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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诉讼行为,必须具有下列事由之一,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等情形;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南京律师网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包括: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具有法定事由的限制,即只有具备法定事由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www.njLawyer.cn南京律师网


·检察院抗诉的决定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


·民事申诉的理由
    因为申诉的对象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民事判决、裁定,这要求律师应当具有扎实的民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发现法院所做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因此,在民事申诉请求中,应当针对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充分的理由,这样才有可能说服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检察院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www.njLawyer.cn。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


·检察院抗诉的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 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
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完成的诉讼行为,下级检察院受上级领导,制约) 第二种是再审抗诉,即最高人民检...


·检察院抗诉的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有两种类型,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最高机关,有权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


·什么是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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