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案件公开审理可以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离婚案件公开审理可以吗一、离婚案件公开审理可以吗
这个不确定。对于离婚案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公开或者不公开,没有原则上的要求。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家的案子一般是公开审理的,群众可以旁听。离婚案件属于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但是法院在公开与不公开审理问题上会先看当事人们的意愿,要是对方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同意的,那就不会公开审理。
除此之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子,也是可以公开审理的范围。除非当事人不同意,那么法院就不会公开审理。
二、哪些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关于国家秘密,比如对于一些国家机关贿赂人员的审理,要是对方工作涉及到国家军事或政治秘密的,那就是不能公开审理的。
对于个人隐私,像对于一些艾滋病患者、变性人等由于公开审理会影响当事人后面的社会生活,所以法院不当然公开审理。
关于未成年人,这个主要是由于对未成年青少年的保护要求。
但是,千万注意地是,要是在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而不是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比如说一个17周岁的未成犯罪,在开庭时刚好过了18周岁的生日的,那么就不属于绝不可以公开审理的范围了。
三、参加法院旁听要遵守哪些规则?
下列行为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旁听人员需禁止:
1、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打击报复、泄愤、侮辱等;
2、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
3、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
4、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
5、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参加庭审旁听除了遵守法庭秩序,还要求旁听人员不得携带以下的物品:
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由于离婚案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因此原则上离婚案件公开审理。但要是案件内容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话,则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对是否公开宣判案件不是一回事。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


·欠条没写利息法院怎么判
    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如果企业大股东欠债如何执行?
    如果企业大股东欠债如何执行?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


·如果欠钱不还没欠条怎么办 一、如果欠钱不还没欠条怎么办?
    如果欠钱不还没欠条怎么办 一、如果欠钱不还没欠条怎么办? 没有欠条的可以收集其他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有: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


·并购贷款最长期限的内容有哪些
    并购贷款最长期限的内容有哪些 一、并购贷款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 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


·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赃物赃款,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是来路不正的财物,当然更是不合法的财物,对于赃物赃款,一般人直接用合法不合法来判定,但是,对于具体什么性质的算是赃物赃款,怎么判定并不了解,那么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介绍。一、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二、赃物赃...


·质押贷款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的
    质押贷款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的?一、质押贷款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的?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时,按合同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可在1-12个月内自由选择。贷款利率依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适度上浮,如果贷款实际期限短于30天,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根据不同的...


·欠款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可以吗
    欠款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可以吗? 一、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的情形 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2、债务人对本人所负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债权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而债权人又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法院确认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 二、债务人起诉要符合什么条件?...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