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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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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是由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如果可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如果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四)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南京律师网。。


·环境损害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环境损害是由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环境...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要点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被侵权人)应注意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一)证明被告排放了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在线申报、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突发事件调查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察机构的调查材料、环境侵权及其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报告、生...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侵权人)应调查收集证明环境侵权与侵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明被告(侵权人)未排放原告(被侵权人)所指的污染物,包括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验收报告、近期原辅料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排污执行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记录; (二)证明被告(侵权人)所排污染物不能到达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费用
    为防止污染损害发生和扩大、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 (一)污染控制费用; (二)污染清理费用; (三)污染处置费用; (四)应急监测费用; (五)人员转移安置费用; (六)环境修复费用; (七)生态恢复费用; (八)其他事务性费用。。...


·小区旁变压器噪音的责任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该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者,其应承担住宅建筑的隔声、防噪义务,应避免在住宅建筑内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www.njLawyer.cn。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可视为住宅建筑的质量标准,由于开发商不合理设置变压器致小区公共设施噪声未达到上述规范...


·环境侵权案件中财产损失的计算
    财产损失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还可以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额基本范围包括: (一)固定资产损失; (二)流动资产损失; (三)农产品财产损失; (四)林业损失; (五) 清除财产污染的额外支出;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噪声与损害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时由污染者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对于一些技术性强、当事人地位悬殊、举证困难的特殊侵权案件,在规则原则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在证明规则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被告举证,但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意味着受害者不需要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任何的证明...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 (一)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二)水污染责任纠纷; (三)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四)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五)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七)光污染责任纠纷; (八)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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