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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及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并无训诫,训诫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措施,而是现场劝诫措施,训诫后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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