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耕地占用税是如何计算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耕地占用税是如何计算的?耕地是农民取得农业收入最重要的物质资料,而有些农民并不在耕地上面种植农作物,却用来修建厂房等。如果这样做的话,农民要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这项税就是为了保护我国耕地资源而征收的,按照每平米收取。那么耕地占用税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这篇文章吧。
一、耕地占用税是如何计算的?
由于在中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各地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二、耕地占用税的特点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作为一个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耕地占用税以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为课征目的,除具有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特定行为税的特点。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以适应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耕地质量差别较大、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差悬殊的具体情况,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征收,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而,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耕地占用税收入按规定应用于建立发展农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宜耕土地开发和改良现有耕地之用,因此,具有“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补偿性特点。
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可分为三类:1、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2、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3、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由此可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使用耕地建房或者用于非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农民居民。目前,在税率上面实行地区差额税率,总共分为四级。应纳税额就等于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率。纳税人在占用耕地的时候就应该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新房什么时候办土地使用证?
    我国土地分为国家共有和集体所有,而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就是确认权利的证据,一般如果购买了新房,就需要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合法居住。那么新房什么时候办土地使用证呢?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其中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讲解一下土地使用证吧。 一、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


·公司增资和注册地址变更可以一起办吗
    公司增资和注册地址变更可以一起办吗 一、公司增资和注册地址变更可以一起办吗 可以一次办理。如果分次的话就要等上次变更后一个月以上。要到工商局。具体看你是哪个区的,一般要到总局办理。先去领表。主要包括:《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里面有若干表、指定(委托)书》。除了申请书外还要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要留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增资...


·成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否是强制的
    一,成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否是强制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土地抵押必须登记。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一)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如何订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如何订立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有权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收取相应的出让金,这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根据合同,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那么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呢?在本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


·南沙港铁路征地补偿是多少
     随着新闻互联网对国家征地的报道,越来越多的开始关注国家征地信息。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是按照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征收安置补助费,是按照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的;粮食可以得到收获的是不愿意补偿的。 南沙港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叁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如今,城市现代化发展越来越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人承包土地
    如今,城市现代化发展越来越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人承包土地开发,其中就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合同,就有纠纷,解决纠纷是个问题,轻则私人解决,重则法律诉讼,其中就包含诉讼时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究竟有多久,何时起诉才能不引起大问题?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


·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
    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征地拆迁中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有的被强拆造成人员掩埋或者伤亡的,有的和拆迁的实施人员发生冲突,这些都会使矛盾不断的升级加重。只有更好的了解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才能合法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1、对于占用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


·我们说的房地产转让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指的进行房屋的买卖,不过
    我们说的房地产转让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指的进行房屋的买卖,不过这样的行为也是有可能出现效力待定,甚至无效的情况。其中效力待定还好,至少还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会导致房地产转让效力待定呢?我们为你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会导致房地产转让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经法...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