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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⑴合同的结构安排是清晰、合理的,没有重复及相互交叉的内容;
⑵合同的条款是完备的,没有遗留合同履行中的空白点;
⑶整体思维严谨,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
⑷语言表达精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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