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能否认定为工伤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能否以已经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首先,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属于财产性质的责任保险,由法律依法强制缴纳,属于强制性保险;商业保险并不具有这种强制性,这根据个人的意志决定受否购买,只是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
      其次,案件中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员工,而不是公司,虽然是由公司出钱...


·停工留薪期满后怎么处理
    首先,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伤情尚未稳定或未治愈的,不能工作仍需要治疗的,需要医院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请假休息,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其次,用人单位如果收到职工延长申请的,认为不符合延长的,可直接拒绝或者不做任何书面的回复; 最后,如果没有疾病诊断证明书请假的,单位应书面通知该职工来上班,职工没有请假也没有来上班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工伤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工亡单位怎么写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签订劳动...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6年10月1日施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

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1 范围

  ...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条例》将停工留薪期工资纳入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劳动者基于正常的劳动索取得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期间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医嘱确定的,因此停工留薪...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最高院公报关于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在其已经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另外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用人单位补贴劳动者外出旅游,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