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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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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复印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作品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获取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发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可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取报酬的权利;

    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权利解读——发表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著作权人完成创作后,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创作公诸于众,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将作品公诸于众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最基础的权利,确保著作权人的这项权利,就是依法保障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如某酿造厂委托作者创造“酒歌”或者某人委托作者为自己创作回忆录,通过这种形式产生的作品,属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


·权利解读——传播权
    传播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播放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内容。

    播放权主要指著作权人享有将其作品在电台广播、电视台播放、互联网传播和通过放映机、扩音器等设备播放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十)规定了放映权,(十一)规定了广播权。著作权法第10条(十二)规定了互联网络传播权。放映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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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也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依法保护法律没有禁止出版发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外国人的作品在不违反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享有著作权。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


·如何行使邻接权
    著作权法第28条原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现修改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邻接权基于作品的传播而产生,故邻接权人行使邻接权...


·代笔作品,著作权归谁
    代笔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解释规定:

    (一)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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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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